台灣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草案
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以下稱”CRS”)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稱”OECD”)於2014年7月15日為加強國際間稅務資訊透明而通過的規範。於該規範下,實施CRS的稅務管轄地(國家或地區),將通過要求當地金融機構執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程序,來辨識個人帳戶及公司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並自動交換非當地稅務居民帳戶持有人的稅務資訊至其所屬的稅務管轄地。
因應此資訊透明之標準,並維護租稅公平及保障合宜稅收,台灣已於2017年6月17日完成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修正案並經總統公布,將作為授權台灣財政部與他國簽訂「進行稅務用途資訊自動交換」互惠協議之法源依據。
根據增訂條文,金融機構和政府具有合法的權力可蒐集和提供個人資訊予外國政府,不受金融與稅務法律相關有關保密規定之限制。另為落實執行,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亦對於未能配合提供資訊,規避、妨礙或拒絕財政部或其授權之機關調查或備詢,或未依規定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者, 處以罰鍰。
依稅捐稽徵法授權, 財政部已在2017年8月擬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 草案 ( 以下稱「 CRS草案」 ),制定有關規範適用範圍、執行方法、盡職審查之基準、提供資訊予締約他方之程序、時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依據該草案,台灣預計於 2019 年實施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 ,並於2020年間作第一次資訊交換。
CRS正式實施後,金融機構的客戶審查程序將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是新帳戶及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審查,並在後年底前完成。所謂既有個人高資產帳戶是指明年底帳戶餘額超過100萬美元者。
第二階段,也就是既有個人較低資產帳戶(明年底帳戶餘額未逾100萬美元者)的審查應在2020年底前完成。
未來申報金融機構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向國稅局申報應申報帳戶相關資訊,包含姓名、地址、稅務司法管轄地、稅籍編號、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針對個人)、帳號、帳戶餘額或價值、帳戶收入,如利息、股利、出售或贖回金融資產收入等。
台灣「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重點內容如下:
項目 |
重點 |
實施日期 |
2020年進行第一次交換資訊 |
受影響賬戶 |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人壽保險、券商、投信及外商銀行在台分行)所管理的金融賬戶。含存款賬戶、保管賬戶、特定權益或債權賬戶、現金價值保險契約及年金契約等。 |
直接影響申報賬戶 |
非居民金融賬戶、有非居民控制之消極非金融機構所持有之金融賬戶 |
賬戶清查 |
第一階段:新賬戶、個人高資產賬戶(賬戶餘額超過100萬美元),2019年底前完成; 第二階段:個人較低資產賬戶(賬戶餘額低於100萬美元),2020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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