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發布共同申報準則立法
中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于2017年5月19日發布正式共同申報準則立法,即公告第14號,《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其中制定了有關金融機構申報、應報財務報告,盡職調查流程及信息報送的相關規定。公告14中規定的申報準則和盡職調查程序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共同申報準則基本一致。公告第14號于2017年7月1日生效。
雖然“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經合組織(OECD))於其提出之“共同申報準則”指引中只對“積極非金融機構”作出具體之定義,而“消極非金融機構”則屬默認類別。根據“共同申報準則”,如果一個非金融機構(或非金融實體)不屬於“積極非金融機構”,則自動被歸類屬於“消極非金融機構”。
但是,中國政府在其發布之《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中,清晰對“消極非金融機構”作出定義。根據該辦法,“消極非金融機構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機構:
(一)上一公曆年度內,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等不屬積極經營活動的收入,以及據以産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資産的轉讓收入占總收入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二)上一公曆年度末,擁有可以産生本款第一項所述收入的金融資産占總資産比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非金融機構;
(三)稅收居民國(地區)不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投資機構。
下列非金融機構不屬消極非金融機構:
(一)上市公司及其關聯機構;
(二)政府機構或者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機構;
(三)僅爲了持有非金融機構股權或者向其提供融資和服務而設立的控股公司;
(四)成立時間不足二十四個月且尚未開展業務的企業;
(五)正處于資産清算或者重組過程中的企業;
(六)僅與本集團(該集團內機構均爲非金融機構)內關聯機構開展融資或者對沖交易的企業;
(七)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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