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內向遷册制度

 

新加坡公司法(修訂)2017(下稱“公司法2017”)於2017年3月10日通過,幷于2017年3月31日起生效。新加坡公司法2017的其中一個主要修訂是引進了內向遷册制度,允許外國公司把其注册地遷移之新加坡。

 

新加坡公司法2017年修訂,使外國公司遷册新加坡成爲可能。企業遷册特指企業從其原來之注册地遷移到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一個企業,可能因爲法律規管、策略或架構原因而决定從一個司法管轄區遷册到另外一個司法管轄區,在盡可能不中斷運作的狀况下,使其身份及歷史得以存續。其他具有遷册制度的司法管轄區包括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及塞浦路斯等國家。

 

新加坡公司法修訂2017引進的遷册制度,允許於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注册成立的公司把其注册轉移到新加坡。

 

於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注册成立之公司,一旦遷册到新加坡,即變成新加坡公司,必須如其他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公司一樣,遵守新加坡公司法的各項規定。爲了免除疑惑,公司遷册幷不會:-

1、    建立一個新的法人實體;

2、    侵害或者影響該法人的身份或者其作爲法人的連續性;

3、    影響該外國企業的財産,或者其權利或義務;及

4、    致使該外國公司所發起的法律訴訟,或者針對該外國公司的法律訴訟無效。

 

外國公司必須是可以把其法律結構變成新加坡公司法下的股份有限公司,方有資格申請遷册至新加坡。幷且,該外國公司必須於收到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理局發出的轉移登記通知書的60天內,向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理局(ACRA)提交該公司已經於其原注册地正式撤銷注册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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