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减免及優惠政策簡介
中國政府爲了吸引外商投資,制定了一系列專門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一、 營業稅、增值稅和關稅的有關優惠
1、 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2、 外商投資企業爲境外廠商加工、裝配成品和爲製造外銷産品而進口的原材料、輔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裝物料,海關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免徵進口關稅,或者對進口料、件先徵進口關稅,再按照實際加工出口的成品數量予以退稅。
3、 對屬於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採購國產設備,如該類進口設備屬進口免稅目錄範圍,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
4、 對屬于已設立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先進技術型和産品出口型外商投資企業技術改造,在原批准的生産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産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5、 對外商投資企業爲生産《國家高新技術産品目錄》的産品而進口所需的自用設備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除《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所列商品外,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 對外商投資企業引進屬于《國家高新技術産品目錄》所列的先進技術及按合同規定向境外支付的軟件費,免徵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範圍內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7、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在投資總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8、 「營改增」:一部分原來徵收營業稅稅目的服務業務項目納入徵收增值稅的範圍,並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改增」試點。截止2013年8月1日,「營改增」範圍已推廣到全國試行,涉及行業包括陸路、水路、航空、管道運輸服務,部分現代服務業(主要是部分生產性服務業),郵政服務業及電信業。
二、 企業所得稅的有關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原有的優惠政策被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相關內容所取代。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减免優惠進行了統一和規範,確立了以「行業優惠爲主、地區優惠爲輔」的新的稅收優惠體系,適用于所有的內外資企業,主要優惠政策如下。
1、 稅率優惠
· 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産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减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從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人民幣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减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 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過渡性稅收優惠。
· 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 免稅收入
· 國債利息收入。
·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 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3、 減徵、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 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 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徵或者免徵。
· 國家已經規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减免稅優惠。
4、 可扣除和抵免項目
· 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 企業的固定資産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要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産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規定的産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减計收入。
·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優惠目錄中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該專業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的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三、外籍個人所得稅優惠
1、 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者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2、 外籍個人照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3、 外籍個人取得的合理金額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准爲合理部分,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4、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可免徵個人所得稅;
5、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與中國訂有稅收協定的國家爲183天),所取得的不是由中國境內僱主支付或負擔,並且不是由僱主在中國境內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場所負擔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6、 外籍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但不超過5年,其在中國境外工作期間取得的,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資薪金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
四、 中國對中西部開發的有關稅收優惠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産業目錄》中規定的産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减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西部地區內資鼓勵類產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產業及優勢產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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