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可登記控制人名册簡介
自2017年3月31日起,新加坡公司、外國公司新加坡分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除非得到豁免),必須根據法律保存公司、分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之權益所有人之資料。該等資料以可登記控制名冊形式保存,如有需要,公司、分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必須把該等名冊提供給公共機構審閱。
一、 设置
新註冊之公司及新登記之有限合夥企業必須於註冊或登記成立後的30天之內設置可登記控制人名冊。
現有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必須於法律生效日期起,即2017年3月31日,之後的60天內設置可登記控制人名冊。
於法律生效日,即2017年3月31日,無需設置可登記控制人名冊,但其後因法律要求而需要設置可登記控制人名冊之公司,則需於60天之內設置可登記控制人名冊。
二、 更新名冊
公司必須於收到可登記控制人之資料後的2天之內把該等資料登錄於名冊之內。
三、 控制人身份
公司必須採取合適程序以確認其控制人之身份。所謂合適程序,包括發送通知予:
1、 任何公司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其為公司之控制人之人士;
2、 任何知道或可能知道控制人身份之人士
四、 发送通知
通知及回复通知可以电子方式或者纸质方式发送及接收。发送通知可由公司秘书处理。
五、 接收回復
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需要接收到通知回後的兩天之內把可登記控制人之資料登錄於可登記控制人名冊之內。
如果接收人沒有回復通知,公司可以在沒有得到回復的情況下,徑直把控制人之資料登錄於可登記控制人名冊之內,但需要備註說明控制人沒有確認該等資料。
為了避免重複的申報,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在追索到一家新加坡本地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而該公司或有限合夥企業也需要根據法律把可登記控制人名冊保存於其註冊辦事處之時停止繼續追索。
公司及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發送通知給相關人士,并記錄該等相關人士之資料,從而解除其發送通知之責任。
六、 保存名稱
可登記控制人名冊需保存於指定地點,例如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者註冊代理之註冊辦事處。如需要,公司必須把可登記控制人名冊提供給公共機構審閱,包括新加坡會計及企業管理局、商業事務部門及稅務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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