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關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代表及首席代表的規定
中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國企業應當委派一名首席代表,幷可以根據業務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工商細則規定:新設立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和代表總人數不得超過4人。《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前已設立的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總人數超過4人的,只允許注銷代表,不能采取替換代表的方式維持本代表機構原有代表人數。
境外多家不同的公司在境內同一處設立代表處時,可以委派同一人作爲首席代表。若國內自然人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時,只需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核對,不需要公證。境外自然人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時,若提交的身份證明文件爲護照的,且該護照已經我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幷辦妥簽證和入境手續的,免於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只需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的複印件;若提交的不是護照,則需公證、認證。
對於首席代表及代表的任職條件,舊法中對代表或首席代表的任職要求主要是側重國籍等形式要求:“必須具備以下資格:
一、 持合法普通護照的外國公民(不含外國在中國的留學生);
二、 在境外已經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
三、 持有效證件的港澳同胞、臺灣同胞;
四、 外國企業聘請中國公民(不含已獲得外國長期居住資格的中國公民)任其常駐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必須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法規辦理申報手續。”
而新的管理條例改變了這一任職標準,更加强調代表的品行等實質要件。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首席代表及代表:因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被判處刑罰的;因從事損害中國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違法活動,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吊銷登記證或者被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銷、吊銷或者責令關閉之日起未逾5年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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