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有限合夥之簡介
台灣有限合夥係根據台灣有限合夥法所設立,是具有法人格之社團法人。本文旨在簡單介紹台灣有限合夥的特點及登記之規定,以供本事務所之客戶參閱,令其對台灣有限合夥有更爲深入之瞭解。
一、 有限合夥的定義
有限合夥係以營利爲目的,且具有法人格之社團法人。
二、 有限合夥人之組成
有限合夥組成應有一名以上對有限合夥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普通合夥人,及一名以上就其出資額對有限合夥負責之有限合夥人。簡單的來說,普通合夥人係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未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自然人和法人皆可成爲有限合夥人。
三、 有限合夥的特性
有限合夥的特點即是透過契約方式約定成立,有限合夥只要契約約定好解散的事由,一旦達成解散條件即可解散,但經合夥人全體同意者,仍得繼續經營。換句話說,有限合夥的是屬於短期性、專案性的組織型態,合作結束後好聚好散;一般公司則否,公司係以永續經營為原則。
四、 公司登記地址
每家有限合夥都必須有一個台灣地址作爲公司的登記地址,以便於政府的書信往來或法律文書的送達。
五、 出資方式
普通合夥人得以現金、現金以外之財産、信用、勞務或其他利益出資;有限合夥人得以現金或現金以外之財産出資,在出資方式上賦予普通合夥人一定之彈性。
有限合夥之合夥人,可以依照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將出資額轉讓給他人。但合夥人之出資額除合夥契約有約定外,不可退回出資額。
需特別注意,資本額未達3,000萬元時,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2;實收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時,勞務、信用合計抵充出資之股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1/4。
六、 經理人
只有普通合夥人可擔任有限合夥之經理人。有限合夥人不得參與業務執行與對外代表,故不得擔任有限合夥之經理人。
七、 盈餘分派
有限合夥分配盈餘,應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未約定者,則依各合夥人出資額比例分配,企業在進行盈餘分派時,可不限時點,不必按出資比例分配,也不必定期召開董事會、股東會。
八、 資本額
台灣《有限合夥法》對公司之股本之金額沒有作出任何限制,公司合夥人可以自行决定出資之金額,公司可以根據其擬經營業務之實際需要,決定資本額之金額。
九、 設立登記文件之語言
於台灣設立登記有限合夥,合夥人需以繁體中文或者編製設立登記文件,若外國人人投資台灣之相關文件爲英文,需另外檢附中譯本送件。
十、 編制財務報表
根據《有限合夥法》之規定,每一個會計年度終了,有限合夥代表人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册,分送全體合夥人,請其承認。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議案之提起,得以有限合夥契約另爲約定,不受前項每届會計年度終了之限制。
十一、稅務申報
依照台灣《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的規定,有限合夥於辦竣營業人登記後,除營業稅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個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幷申報。( 例如:1-2月份的營業稅應於3月15日以前報繳)。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零稅率者,得申請以每月為1期,於次月15日前依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但同1年度內不得變更。
有限合夥爲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幷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幷應於二月十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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