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公司董事辭職及委任程序簡介

 

根據臺灣《公司法》之規定,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董事都可以單方面提出辭任,不須公司之承諾。董事可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公司代表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提出辭職。董事之辭職生效日期爲其辭職通知送達公司之日爲准。

 

一、 變更董事之定義

 

根據台灣《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於更換董事後,以指定表格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更換董事指:

1、   公司辭退現任董事

2、   現任董事辭職

3、   公司委任新董事

 

二、 董事辭職方式

 

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根據臺灣《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規定,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依《公司法》及《民法》之規定,董事不論是否有任期,或其事由如何,都可以單方面向公司辭去董事之職務,而無須公司之批准。董事可以書面形式或口頭形式通知公司代表人(董事長或其代理人)其辭職之决定。至于辭職生效日期,如果以口頭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生效日期以公司代表人得知該决定之日爲准。而如果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則以辭職通知送達公司代表人之日爲准。

 

另外,終止辭職董事與公司間之委任關係,無須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之同意。幷且,公司是否有向相關主管機構辦理董事變更登記亦不會影響辭任董事之效力。

 

三、 董事辭職的生效日期

 

董事的辭職生效日期爲其辭職通知書送達公司之日爲准。如果辭職通知書注明之辭職日期晚於辭職通知書送達公司之日,則以辭職通知書注明之辭職日期爲准。

 

四、董事辭職之程序

 

如上所述,現任董事如擬辭職,只需向公司發出辭職通知即可,而無需得到公司之批准。但是,公司收到董事之辭職通知後,則應向相關工商登記主管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1、   首先,公司應該召開董事局會議,以記錄該董事辭職之事實,如果需委任新董事以取代辭職之董事,則需要同時通過委任新董事之决議案;

2、   向公司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董事變更登記;

3、   向銀行提交變更登記之文件,以使銀行更新其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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