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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來台灣設立分公司及子公司稅務差異簡介

 

 

一般來說,外國企業來臺灣投資大致可分爲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兩種。就稅務負擔來說,根據臺灣現行稅法,子公司則需要承擔較分公司爲高之稅負。 本文旨在簡單介紹外國企業臺灣子公司與分公司之稅負差异。

 

一、 子公司與公司之稅負差異

 

依照台灣稅制規定,外商來台灣投資設立子公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是17%,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爲20%,未分配盈餘則課徵10%,外國企業在台子公司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之股利所得,台灣現行法令幷不會重複課稅,在股利所得實現分配予海外母公司時才會課徵20%。

 

外國企業在台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率爲17%,稅後盈餘匯出股利扣繳稅率0%,因爲分公司爲其海外母公司的延伸體,所以稅後盈餘匯回其母公司帳戶不用再向台灣政府繳稅。但是,如果分公司有投資台灣其他企業取得股利所得,在該被投資企業發放股利給其在台分公司時則視同股利發放于海外母公司帳上須扣繳20%股利所得稅。因此可以得知,,外國企業來台灣投資應設立分公司較有利。

 

外商在台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之稅賦分析如下表:

型態

子公司

分公司

營利事業所得稅

17%

17%

未分配盈餘稅

10%

免申報

股利匯回母(總)公司

20% (註)

 

註:如母公司與台灣有租稅協定的國家,獲配由台灣子公司匯回之股利,扣繳率可降低至10%或15%

 

二、 台灣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選擇

 

如上所述,外國企業來台灣投資,就稅負而言,應以設立分公司較爲有利。但某些事業,則以子公司形式經營較為有利。一般情況下:

1、   外商來台投資取得被投資公司股權,應設立子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2、   外商來台投資是爲了從事生産製造內、外銷事業,則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3、   若外商來台投資除上述兩項目的外,尚有投資不動産之目的,亦應設立分公司在稅務上較有利。

 

三、 子公司轉分公司需考慮因素

 

由上述第一點之比較表格可知,子公司的稅賦較分公司為高,外商可藉此考慮是否有合理之商業目的可將在台之轉投資子公司轉型為分公司型態,以降低稅賦。但是,國外子公司轉爲分公司時,有下列事項必須要一幷綜合考慮:

 

1、  子公司以往獲利狀況

 

如果原外商在台子公司有钜額累積未分配盈餘,如果外商子公司轉成分公司,可能面臨子公司需要解散清算,盈餘將分配給外國股東,造成外國股東于當年度稅賦增加。

 

2、  股權結構問題

 

如果原在台灣之子公司乃是由多位股東共同投資,可能需要考慮是否先于國外成立合資公司(即於台灣境外開設一家新的有限公司),再透過國外合資公司于台灣成立分公司。這時,成立合資公司的地點就相對重要,需要將國外合資公司的營運成本、稅務成本、法令遵循等一幷納入考量。

 

3、  分公司無法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减優惠

 

依台灣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如有具創新性的研究發展發展支出,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百分之十五研究發展支出可以抵减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不可以抵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額百分之三十。分公司無法適用研發投資抵减優惠。如果原子公司有享受研究發展投資抵减優惠需要考慮是否適合轉型爲分公司。

 

4、  分公司是否可以持有土地

 

由於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無法直接以台灣分公司之名義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權必須登記在外國母公司名下,而外國公司是否可以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將視該外國所處國家是否與台灣有平等互惠之規定。

 

5、  產品認證問題

 

早期外商投資台灣,多側重台灣之製造能力,某些産業於銷貨時,供應商必須經過産品或工廠認證,才能出貨給客戶,通常這些産品或工廠認證都必須花費時間,如果産品多樣化,於子公司轉分公司的轉型期,原子公司與新分公司的認證接軌,也是需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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