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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命名規定簡介

 

 

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發起人(註冊者,投資者)應首先擬訂一個公司名稱。香港公司註冊處自 1991 年取消名稱預留制度後,香港公司注册處處長(「處長」)不再對公司名稱給予臨時批准。因此,發起人在擬訂公司名稱時,必須確保建議的公司名稱符合公司法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擬訂的公司名稱不能註冊,申請會遭拒絕,因而須重新遞交申請。

 

一、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名稱的一般規定

 

1、      公司可使用英文名稱、中文名稱或以英文及中文名稱註冊,但不得使用英文字/字母與中文字組合而成的名稱。

2、      公司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須為“Limited”,不能使用“LTD.”代替“Limited”;而中文名稱的最後四個字須為「有限公司」。

3、      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字,這些繁體字須在《康熙字典》或《辭海》 及 ISO 10646 國際編碼標準內找到。

 

二、    公司名稱不獲准注册的情况

 

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稱將不獲准注册:

1、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載於公司註冊處處長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另一名稱相同(意既已有另一公司以該名稱於香港註冊);

2、      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與根據其他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3、      行政長官認為使用擬註冊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4、      行政長官認為擬註冊的公司名稱令人反感或因其他理由是違反公眾利益的。

 

三、    在注册前須先獲得批准的公司名稱

 

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稱必須先獲得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下稱“行政長官”)的批准才可注册: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認爲該名稱相當可能會令人産生某種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有任何方面的聯繫。除非該公司確實與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聯繫,否則該類公司名稱將不獲准注册。有些字在某些情況下會令人產生上述聯繫,例如「部門」(“Department”) 、「政府」 (“Government”) 、「公署」 (“Commission”) 、「局」 (“Bureau”) 、「 聯邦」 (“Federation”) 、「議會」 (“Council”) 、「委員會」 (“Authority”) 等,因此通常不 會獲准用于公司名稱;

 

2、      名稱包含下列的字或詞:

Building Society (建屋合作社)

Chamber of Commerce (商會)

Cooperative (合作)

Kaifong (街坊)

Mass Transit (地鐵)

Municipal (市政)

Savings (儲蓄)

Tourist Association (旅游協會)

Trust (受托)

Trustee (受托人)

Underground Railway (地下鐵路)

 

公司註冊處處長已獲授權行使這項批准權。申請人應就這類公司名稱向公司注册處查詢,幷以書面就使用這類名稱徵求同意,然後才遞交申請注册成立公司或更改公司名稱的文件。有關申請應送交香港金鐘道 66 號金鐘道政府合署 14 樓公司註冊處新公司註冊組。

 

四、    把其他法例規管的字及詞用于公司名稱

 

在某些情况下,其他法例已對公司名稱中采用某些字及詞作出規管,不當地使用該等字及詞會構成刑事罪行,舉例如下:

 

1 、     根據香港法例第155章《銀行業條例 》的規定,未經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同意而在公司名稱中采用「銀行 」 (“Bank”) 一詞,即屬違法。

 

2 、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 》的規定,除了該條例界定爲「交易所」(“Exchange Company”) 者外,任何人不得把「證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或「聯合交易所」 (“Unified Exchange”) 或其他變體用於公司名稱。違反這項條文會構成刑事罪 行 。

 

3 、      除香港法 例 第 50 章《專業會計師條例 》界定的執業法團外,任何公司如把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或 “public accountant” 的稱謂,或英文縮寫 “C.P.A.” 或 “P.A.” ,或「 執業會計師」 、「核數師」或「審計師」的字樣用于公司名稱,也屬違法。

 

申請人應確保在公司名稱中採用這些字或詞不會違反有關法例,為此,申請人宜就把這些字或詞用於公司名稱,徵詢有關團體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

 

五、    公司名稱和業務範圍、經營規模的關係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其公司名稱無需與其業務範圍或規模有任何關係。例如,公司名稱含有“貿易”字眼的,其業務並不限於貨物的零售批發,公司也可以從事生産、服務和科技技術等業務。再如,含有“實業”字眼的公司,其業務可以涵蓋批發、零售、生産和科技等。

 

而且,香港公司的名稱也無需和其規模有任何關係。例如,即使公司規模很小,公司名稱也可以含有“國際”、“集團”、“控股”、“中國”、“世界”或“環球”等字眼。

 

關于公司注册成立變更公司名稱之程序及相關資料,請參閲本公司編制之“香港公司維護指南 - 更改公司名稱”。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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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提電話:+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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