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所得稅長者住宿開支扣除額簡介
《香港個人所得稅供養父母免稅額簡介》一文中簡單介紹了香港居民納稅人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的條件及金額。該文提到,如果納稅人就支付其父母住宿老人院之費用已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則納稅人不能同時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本文將簡單介紹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扣除條件和金額。
香港《稅務條例》第26D條訂明,任何人士可就自己的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並由該人士或其配偶所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申索扣除額。 該項開支可在該人士的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計算中扣除。按標準稅率繳稅的人士同樣可申索此項扣除。
一、長者住宿開支定義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指納稅人或其配偶就其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於安老院獲得住宿照顧而支付予該老人院或該老人院之代表之費用。如非住宿,而只是到院舍接受護理(包括門診方式),則所納稅人或其配偶為此所支付之費用,不能獲得扣除,因為到院舍接受護理不符合「住宿」之規定。
根據香港法例,安老院包括:
1、持有根據《安老院條例》第8條所發牌照之處所;
2、 根據《安老院條例》第7條獲得豁免註冊之處所;
3、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獲得註冊的護養院的處所。
二、 申索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之條件
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納稅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必須是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2、 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任何時間內﹐必須已年滿 60歲﹔或者雖未滿 60 歲﹐但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的傷殘津貼計劃申請津貼。
3、 該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在安老院接受住宿照顧。
4、 該項開支必須支付予安老院或任何代表該安老院行事的人士。
5、 該項開支必須由納稅人或其配偶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支付。丈夫可申索扣除其妻子所繳付的款項,反之亦然。
6、 有關安老院必須是在香港境內,並持有根據香港《安老院條例》發出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又或者是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註冊的護養院。
7、 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作出的扣除,只可給予一名申索人。凡有超過一名有權申索扣除的納稅人就一名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住宿照顧開支付出款項,該等納稅人須就誰人可申索扣除住宿照顧開支達成協議。如不能達成協議,則無人能獲得該項扣除。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的規定,上文所述「父母」包括:
1、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
2、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
3、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4、已故配偶的父母。
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則包括:
1、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
2、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
3、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4、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扣除額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可扣除額是在有關課稅年度內納稅人或其配偶實際已繳付予安老院的住宿照顧開支。根據最新稅法,2014/15及其後的課稅年度內,就每名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容許的最高扣除額是 80,000港元,與供應父母免稅額之金額一樣。可獲扣除的款額只包括為於安老院居住的人士提供照顧的費用,支付予醫生或醫院的醫藥費不可扣除。
四、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與供應父母免稅額
一般而言,就同一名受養人來說,納稅人或其配偶僅可申請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或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兩者不可兼得。
根據規定,若納稅人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安老院居住,但該院舍所收取的費用全部由該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所獲得的津貼繳付,在此情況下,納稅人無權申索扣除住宿照顧開支,原因是他沒有繳付任何有關費用。但是,如果納稅人在該年度仍有付款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只要符合所有有關條件,納稅人或其配偶仍可就供應其父母、祖父 母或外祖父母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祖父母免稅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該等條件包括在該課稅年度內提供不少於 12,000港元供養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五、 舉例
例一:
張先生的母親於2014年4月1日開始入住安老院,她於2015年2月28日年屆60歲。 張先生於2015年4 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向該院舍支付84,000港元的住宿照顧開支。
據上所述,由於張先生之母親於2014/15課稅年度年屆60歲,因此,張先生可獲扣其所支付之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但是,張先生只可以獲得扣除80,000港元,而非其支付之全部費用84,000港元,因可獲扣除長者住宿開支之上限為80,000港元。
例二:
張先生的母親於2014年4月1日開始入住安老院,她於2015年2月28日年屆60歲。 張先生母親於2014年4 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住宿安老院之費84,000港元全部由其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所獲得的津貼支付。但是,在該課稅年度,張先生向其母親支付了12,000港元之生活費。
據上所述,因張先生並沒有為其母親住宿安老院而支付任何費用,因此不能獲得長者住宿照顧開支的扣除。但是,張先生於2014/15課稅年度向其母親支付了共12,000港元之生活費,滿足《稅務條例》第30條及第30A條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之條件。而因張先生只是向其母親支付生活費,並非全年與其母親同住,因此可以申索之供養父母免稅額只有40,000港元,而非可供申索的最高80,000港元之免稅額。
六、 總結
無論是供養父母免稅額或者是長者住宿開支扣除額,納稅人每個課稅年度可以獲得之最高扣除額都是80,000港幣。但是,長者住宿照顧開支以實際支出之金額為限(但即使實際支付金額超過80,000港元,仍以80,000港元為限),而供養父母免稅額則劃一為全年與受養人同住的80,000港元或沒有全年同住的4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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