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個人所得稅供養父母免稅額簡介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之規定,香港居民納稅人或其配偶如果支付一定金額之生活費用予其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於其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住,則可以就供養其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最高每個收供養人每年80,000港元之免稅額。
一、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1、受養人年滿60歲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30條及第30A條之規定,香港居民納稅人或其配偶如供養他 / 她或其配偶之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而該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有關課稅年度的內任何時間內符合下列條件,則納稅人便可就每名受養人申索港幣40,000元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免稅額」:
• 該受養人通常於香港居住;
• 年齡為 60 歲或以上,或雖未滿 60 歲,但有資格根據香港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及
• 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至少連續 6個月與納稅人及其配偶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或納稅人或其配偶在該課稅年度內提供不少於12,000 元以供養該名受養人。
如該名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即沒有付款或作出補償),則納稅人可就每名受養人申索40,000港元之「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
2、受養人年齡介乎55-60歲
由 2015/16 課稅年度起,納稅人如在有關課稅年度內供養在該年度未滿 60 歲的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納稅人可獲得新增的供養父母 / 祖父母 / 外祖父母每名港幣20,000元之免稅額,但該名受養人在該年度內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在該年度的任何時間內為55歲或以上,但未滿60歲;
• 在該年度連續全年均沒有資格根據政府傷殘津貼計劃申索津貼;
• 通常在香港居住;及
• 與納稅人同住至少連續 6個月而毋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或曾接受納稅人或其配偶給予最少 12,000 元作為生活費。
如該受養人在有關課稅年度內連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而毋無須付出十足有值代價,納稅人可申索扣減新增的額外供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免稅額20,000港元。即共40,000港元的供養父母免稅額。
二、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之定義
根據香港《稅務條例》,
「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父母;或
• 依法領養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父母。
「祖父母或外袓父母」一詞是指: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親生祖父母或親生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或
• 納稅人或其配偶的繼祖父母或繼外祖父母;或
• 已故配偶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之限制
就申索供養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免稅額,需要注意的是,每一名受養人只可由一名納稅人申索免稅額。倘多於一名納稅人有資格就同一位受養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索免稅額,他們須議定由那一位提出申索。
另外,如納稅人在任何課稅年度已就其或其配偶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扣除「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則該納稅人不得在同一課稅年度就同一名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獲得「供養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納稅人可就每名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申索扣除最多港幣80,000元之「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受養人本人是否有收入並不影響供養人申索供養父母免稅之權利。也就是說,即使受養人本人仍有收入,例如工資所得或者是資本所得,並且需要就該等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仍然可以就該受養人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
四、例子
例1:
陳大文是香港居民,已婚,2015/16課稅年度內連續與父母同住,其父母年滿60歲。於2015/16年度,陳大文及其配偶給予其配偶之父母港幣40,000元之生活費用,其配偶之父母年滿58歲。則陳大文可以申索之供養父母免稅額如下:
供養其父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父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母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母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配偶母親免稅額: 2,0,000港元
供養其配偶父親免稅額: 2,0,000港元
總共: 200,000港元
例2:
陳大文是香港居民,已婚,2015/16課稅年度內連續與父母及其祖父母同住,其父親年滿60歲,母親年滿56歲。於2015/16年度,陳大文及其配偶給予其配偶之父母共港幣40,000元之生活費用,其配偶之父母年滿60歲。則陳大文可以申索之供養父母免稅額如下:
供養其祖父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祖父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祖母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祖母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父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父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母免稅額: 20,000港元
供養其母免稅額: 20,000港元
供養其配偶父親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配偶父親免稅額: 4,0,000港元
總共: 360,000港元
例3:
陳大文是香港居民,已婚,2015/16課稅年度內連續與父母及其祖父母同住,其父母年滿60歲。。陳大文有一兄長。於2015/16年度,陳大文及其配偶給予其配偶之父母共港幣40,000元之生活費用。陳大文兄長給予其祖父母40,000港元之生活費。陳大文與其兄長議定供養祖父母之免稅額由其兄長申索。則陳大文可以申索之供養父母免稅額如下:
供養其父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父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母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母額外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配偶父親免稅額: 4,0,000港元
供養其配偶父親免稅額: 4,0,000港元
總共: 240,000港元
五、申索時限
供養父母免稅額按每個納稅年度計算,即自每年之4月1日之下年度之3月31日。一般而言,納稅人需要申報個人所得稅當年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也就是說,納稅人可以於申報相關納稅年度之個人所得稅時,從其收入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
如果納稅人由於任何原因,沒有於申報個人所所得稅時扣除供養父母免稅額,而於其後發現,則納稅人可以致函相關稅務局,申索之前沒有扣除之供養父母免稅額,要求稅務局重新計算其個人所得稅稅額及退回因沒有申索供養父母免稅額而多繳納之個人所得稅。但是,申索時限最長不多於7個納稅年度。
六、總結
總結而言,如果受養人年滿60歲,持續全年與納稅人同住,並且無需向納稅人支付十足有值代價,則納稅人可就每名受養人申索每年共港幣80,000元之供養父母免稅額。如果受養人年齡介乎55至60歲,則納稅人可就每名受養人申索每年共港幣40,000萬元之供養父母免稅額。
而如果納稅人沒有與受養人同住,但納稅人每年給予每名受養人不少於港幣12,000元之生活費,則納稅人可就每名年滿60歲及介乎55至60歲之受養人申索分別為港幣40,000及20,000元之供養父母免稅額。
納稅人於申索供養父母免稅時,並無需提供任何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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