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廢發票的情形
日常工作中,企業如發生發票誤開、錯開的情況,應將已開具的發票作廢或做紅沖處理。我們根據不同的情況整理了發票不能作廢的幾種情形,簡介如下:
- 增值稅電子專票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電子專票,不得進行作廢處理。
- 增值稅電子普票
納稅人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但已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得作廢。
- 增值稅紙質專票
發票如果需要進行作廢處理,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2、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帳;
3、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如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或者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是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則已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不得作廢,須開具增值稅紅字專用發票。
另外,對於購買方已勾選申報抵扣或已退稅勾選確認的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銷售方亦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不得進行作廢處理。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企業開具紙質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或開具有誤的,銷售方應開具紅字發票,紅字發票內容應與原藍字發票一一對應。
企業還應收回消費者所持有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全部聯次:如消費者已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的,無需退回報稅聯;如消費者已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的,無需退回註冊登記聯;如消費者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且已抵扣增值稅的,無需退回抵扣聯。
- 成品油專用發票
企業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不得進行作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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