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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的法定審計要求

根據柬埔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下類型的商業實體在每一會計年度均須進行獨立審計:

  1. 上市企業。
  2. 具有公共責任的企業,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以及其它擁有在國內或國際股票市場交易的債務工具的企業。
  3. 依據《投資法》向柬埔寨開發委員會登記的合格投資項目。
  4. 滿足以下三項標準中任兩項標準的企業:
  1. 年營業額達到40億瑞爾(約100萬美金)或以上;
  2. 資產總額達到30億瑞爾(約75萬美金)或以上;
  3. 年平均雇員人數達到100人或以上。

滿足下列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也須在每一會計年度進行獨立審計:

  1. 年度支出總額達到20億瑞爾(約50萬美金)或以上;
  2. 年平均工作人員人數達到20人或以上。

上述有義務進行獨立審計的商業實體,即使該商業實體不再符合標準,也必須至少連續3個會計年度進行審計。如有義務進行獨立審計的商業實體,在其上一個會計期間結束後連續12個月內停止商業活動或經營活動,則該商業實體可向柬埔寨國家會計委員會申請豁免審計。

獨立審計報告的出具應當在會計期間結束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在無法完成的情況下,商業實體可以向柬埔寨國家會計委員會申請延期,並提供適當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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