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返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相關規定
一、 返還個稅手續費相關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於扣繳義務人所代扣代繳的稅款金額,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二、 個稅手續費的用途及相關稅費
1、 用於鼓勵辦稅人員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返還的個稅手續費用於獎勵負責代扣代繳的辦稅人員,免征個人所得稅。但如作為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併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2、 直接納入公司所得
(1)增值稅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個稅手續費返還,應視同服務收入,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專案徵收增值稅(小規模稅率為3%,一般納稅人稅率為6%)及附加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2)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國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 因此,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中,並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 申請時間
根據深圳市稅務局規定,代扣代收扣繳義務人應於2022年3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個稅手續費申請相關的資料。如因單位或個人自身原因未及時提交申請,則視為自動放棄上一年度個稅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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