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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注意事項

 

依近年來公司的商業模式與經營型態日趨多元,但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均應內含營業稅,惟部分公司於網路平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卻以其標示價格未含營業稅為由,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5%營業稅款,致衍生消費爭議。

 

台灣國稅局指出,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公司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計算銷項稅額,連同銷售額向消費者一併收取,所以公司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應內含營業稅,換言之應稅商品標示的定價應等於銷售額加計銷項稅額,且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消費者為公司時,三聯式統一發票上應分別載明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消費者為個人時,則以定價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公司不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其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台灣國稅局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台灣國稅局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台灣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牌告定價如未內含營業稅者,請儘速檢修網頁內容或實體店面標價,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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