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簡介
台灣政府因應國際情勢轉變(中美貿易戰、免稅天堂經濟實質法要求及全球反避稅浪潮興起),台商有調整集團投資架構及全球營運布局而將資金匯回台灣的需求,鼓勵台商將過去停舶在海外的資金匯回台灣做產業升級或再投資,規劃了三項租稅優惠措施。
第一項是提供稅務專屬諮詢服務。
由台灣行政院於2018年12月17日核定「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
實施期程為3年(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以企業需求為導向,提供客製化單一窗口服務,整合土地、水電、人力、稅務與資金等政策措施,積極協助台商回台投資,進而帶動本土產業共同發展,形塑完整的上、中、下游產業供應鏈,以厚植台灣未來產業發展實力,增加經濟動能。
第二項是針對個人境外資金發布一致性認定規定之解釋函令。
由台灣財政部2019年1月31日發布解釋函令「台財稅字第10704681060號令_核釋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之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規定」。
第三項是針對個人及營利事業研議特別租稅措施。
台灣行政院己於2019年8月15日核定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主要目的為引導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於符合國際洗錢防制的規範下,促進台灣整體經濟發展。
我們針對第二項解釋函令與第三項境外資金匯回專法做進一步的介紹,詳下方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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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令 |
境外資金匯回專法 |
適用對象 |
台灣居住者個人境外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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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率 |
需釐清「海外資金」組成項目 (註1) 。 |
不用釐清「海外資金」組成項目,資金匯回稅率視匯回時間而定:
個人:2年內匯回資金並依規定管理運用者 (註2),得適用特別稅率課稅 (註3) 。
營利事業:2年內獲配且匯回 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 (註4), 並依規定管理運用者 (註2),得適用特別稅率課稅 (註3)。 |
匯回資金運用是否受限 |
完稅後的資金回台,運用不受限制。 |
核准後的資金回台,資金用途受限制 (註2);若不做任何投資,專戶內資金要五年內不可以動用,五年後才能分三年逐年提取三分之一使用。 |
註1:
「海外資金」不一定就等同「海外所得」,只有「海外所得」才需要被課稅。
個人匯回海外資金不用課徵所得稅的3種態樣:
(1)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課徵所得基本稅額的資金;
(3)屬海外所得,未課徵所得基本稅額但已逾核課期間的資金。
即使海外匯回資金含有海外所得性質,只要符合下列3種情況,也不用課稅:
(1)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不具我國居住者身分;
(2)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但已申報課稅;
(3)個人於取得海外所得年度具我國居住者身分且未申報課稅,但依提示資料辨別所得年度已逾核課期間。
依照上述方式將您的資金釐清後,再依照「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新台幣670萬免稅額及20%稅率計算後,與您當年度所得稅比較,才能得知您是否需補繳當年度所得稅。
註2:
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依規定管理運用,可分為:
1.實質投資(70%):直接建廠投資(直接投資2年內完成,若來不及2年完成可展延2年)或透過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來投資重要策略產業(間接投資需滿4年)。若經台灣經濟部核發投資完成證明,可申請退稅一半(即退稅4%或5%)
2.金融投資(25%):透過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來進行投資。
3.自由運用(5%):可自由運用。
匯回資金於各該控管期間內不得用於購置下列項目:
1.不動產 (但直接投資者經台灣經濟部核准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不在此限)。
2.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REITs和REATs)。
若資金有違反以上使用規定者,或有依目的領取後未將餘款匯回專戶者,將由台灣國稅局核定補徵至20%為止(即補稅12%10%)。
註3:
資金第1年(2019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匯回課8%、第2年(2020年8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匯回課10%,由銀行在該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時一併代扣稅款。若為實質投資,則可再申請退稅一半(即僅課4%或5%)。
註4:
營利事業的境外資金,非”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自其具控制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轉投資事業獲配投資收益”的轉投資收益 (例如:其他類別所得或投資收益),均不得適用資金專法。
此項專法施行期間僅二年,並需事先申請始得適用,因資金匯回涉及跨境稅務,建議儘早委託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以免耽誤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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