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質(公司和有限合夥企業)法案2018
英屬維京群島經濟實質法例已在2018年12月19日刊登憲報並在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
為符合新法例的要求,需要作出以下動作:
1.識別閣下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是否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
如你的公司是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歐盟非合作地區名單內的地區除外),新的經濟實質要求並不適用於你的公司,但你仍需提交稅務居民地區的證明。如稅務居民號碼,稅務居民證明書,稅務評估文件或支付的證明等等。
2.識別閣下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如閣下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從事以下相關活動,該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就需要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相關活動有:
• 銀行業務
• 保險業務
• 基金管理業務
• 融資和租賃業務
• 總部業務
• 航運業務
• 控股業務
• 知識產權業務
• 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
3.經濟實質要求
如閣下的英屬維京群島公司不能確認是英屬維京群島以外的稅務居民而又從事上述的相關活動,該英屬維京群島公司就需要遵守經濟實質要求:
(1)執行的有關活動是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指導和管理;
(2)考慮英屬維爾京群島進行的相關活動的性質和規模;
(3)在英屬維京群島開展核心創收活動;和
(4)如果由另一實體為相關法律實體進行的創收活動:
(甲) 在英屬維爾京群島以外沒有進行核心創收活動;
(乙) 只有在考慮相關法律實體是否符合經濟實質要求時,只考慮該另一實體可歸因於相關法人實體收入的那部分活動;
(丙) 相關法律實體能夠監督和控制另一實體開展該活動。
4.經濟實質年度報告的重要日期
現有公司必須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遵守法案規定的經濟實質要求,並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履行報告義務。在2019年1月1日或之後成立的新公司必須立即遵守該法案規定的經濟實質要求,並在成立後一年內履行報告義務。如果英屬維京群島公司不能遵守經濟實質要求,將會被處以罰款。
本所會持續密切關注英屬維京群島政府的進一步指引,如有任何更新,將會及時安排將新的指引新法案之要求、信息和文件提供給閣下參閱。
本所亦建議閣下可以考慮在香港設立分公司,以取得香港的稅務識別號碼,以免引發英屬維爾京群島的複雜稅務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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