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訂2018
2018年6月19日,中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個稅法”)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幷于6月29日開始在中國人大網開始爲期一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這是中國個稅法自1980年出臺以來第七次修訂。本次個稅法修訂,首次引入綜合徵稅概念,被視爲中國個人所得稅法歷史上最爲重大的修訂。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爲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例如,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費用標準爲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减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費用。
是次個稅法修訂案首次引入綜合徵稅概念根據,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幷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
另外,草案也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例如,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爲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爲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爲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10%。
是次修訂案預期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其中調整後置標準扣費用將提早至2018年10月1日開始實行。自 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减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是次修訂案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幷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費用。
一、 居民身份的概念和判定標準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納稅人:一是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次修改引入了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并将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这一判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标准,由现行的是否满1年调整为是否满183天。
根據修訂草案,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爲非居民個人,其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擬實行綜合徵稅幷對稅率表進行修改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徵稅方式,將應稅所得分爲11類,實行不同徵稅辦法。草案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4項勞動性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納入綜合徵稅範圍,適用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居民個人按年合幷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
同時,草案也建議對其應稅所得分類進行適當簡幷,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調整爲“經營所得”,不再保留“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該項所得根據具體情况,分別幷入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産租賃所得,財産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三、 稅率及稅階
以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稅率(3%至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爲基礎,將按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爲按年計算,幷優化調整部分稅率的級距。具體是:擴大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3%稅率的級距擴大一倍,現行稅率爲10%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3%;大幅擴大10%稅率的級距,現行稅率爲20%的所得,以及現行稅率爲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10%;現行稅率爲25%的部分所得的稅率降爲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這三檔較高稅率的級距保持不變。
表一 – 綜合所得稅階級及稅率
稅階 |
草案建議換算的每月應納稅所得額 (人民幣) |
稅率 |
1 |
0-3,000 |
3 |
2 |
3,000-12,000 |
10 |
3 |
12,000-25,000 |
20 |
4 |
25,000-35000 |
25 |
5 |
35,000-55,000 |
30 |
6 |
55,000-80,000 |
35 |
7 |
>80,000 |
45 |
四、 標準扣除額
按照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費用標準爲3500元/月,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减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費用。
本次修訂草案將上述綜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費用標準提高到5000元/月(6萬元/年)。本修訂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擬對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减除費用五千元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依照上列表一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按月換算後計算繳納稅款。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統一適用,不再享有附加减除費用1300元/月。
五、 專項扣除
草案在提高綜合所得基本减除費用標準,明確現行的個人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專項扣除項目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繼續執行的同時,增加規定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與人民群衆生活密切相關的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確定。
六、 評稅、繳納及申報
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居民個人年度終了後需要補稅或者退稅的,按照規定辦理匯算清繳。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納稅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這和現行的個稅法規中次年1月31日的申報截止期相比進行了延長。
非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取得應稅所得而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內自行申報。
七、 移民稅款清算
根據修訂案,如果納稅人因移居境外而需要注銷中國戶籍的,應當在注銷中國戶籍前辦理稅款清算。
八、 擬增加反避稅條款
草案建議參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反避稅規定,針對個人不按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産、在境外避稅地避稅、實施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爲,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補徵稅款,幷加收利息。
1、 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2、 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 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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