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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ide to Setting up a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Taiwan
任何外國公司,如擬於臺灣境內從事商業活動,可以向臺灣政府申請辦理登記,成立分公司。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雖然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團體,但其與臺灣本地公司一樣,享受相同的權力及義務。外國公司臺灣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責任,而是由其境外總公司承擔責任。外國公司可以爲其臺灣分公司指派一名代表人,該代表人之國籍不受限制。外國公司需爲其臺灣分公司安排適當金額的營運資金。
就稅務而言,分公司較子公司更有優勢,因爲當分公司把其稅後利潤匯給境外總公司時,無需額外繳納預提稅。
一、 外國公司認許
所謂外國公司,係以營利爲目的,依照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幷經台灣政府認許,在台灣境內營業之公司。外國公司係依據外國法律組織設立登記之法人組織,其若擬在台灣營業時,應經台灣政府認許,亦即須先由台灣政府承認其在台灣之法人地位後,方可在台灣境內設立分公司登記後在台灣境內營業。
依據台灣公司法,外國公司意指于台灣境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依據該等地區之法律注册成立,然後經由台灣政府認許,得以在台灣境內從事商業活動之公司。
二、 外國公司中文名稱
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時,應先向本部申請公司中文名稱預查,申請預查時,由在臺灣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或分公司經理申請。
三、 在臺灣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
外國公司經台灣政府認許,應指派一在台灣境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代表其外國公司爲在台灣境內之負責人,該代表人可爲台灣居民,亦可爲外國人(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
四、 在臺灣境內營運資金
外國公司在台灣境內營業,應由總公司匯入在台灣境內營運使用之資金,惟若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則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最低資金限制。
五、 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經理人
外國公司設立在台分公司後,應指派分公司經理負責分公司業務。分公司經理乃分公司業務範圍內之負責人,尚與在台灣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之代理人在臺地位有別。分公司經理可由台灣居民亦可由外國人擔任(大陸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門人可)。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經理,且分公司經理須在台有居、住所。
六、 撤回認許
外國公司若無意在台灣境內繼續營業,可經外國公司董事會之决議撤回認許,結束分公司業務,幷向主管機關辦理撤回認許。外國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撤回認許後,應向法院辦理清算。
七、 外國公司與外國公司于境外之合幷
外國公司經認許在台灣設立分公司營業,如該外國公司依外國法律於境外與另一外國公司合幷而消滅,其存續公司若擬在台灣繼續營業時, 得由存續公司徑行辦理變更認許及在台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存續公司無須辦理認許設立分公司登記,以俾外商公司在台灣之營運得持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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