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簡介

 

 

 

此文旨在爲正考慮在開曼群島設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xempted limited partnership,下稱ELP)的人士所準備,其目的旨在提供對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設立、註冊、運營和終止的主要法律要求及原則的概要。

 

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修訂版)(ELP 法)提供在開曼群島成立、註冊、營運和結束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主要法律框架。此外,合夥企業法(修訂版)的某些條款和普通法的某些原則補充 ELP 法,或者,更精確的說, ELP 法覆蓋幷修改了合夥企業法及普通法的相關條款和原則。

 

一、  成立ELP之目的

 

ELP 可以用來滿足若干不同的目的:

1、 ELP經常用作投資基金,特別是用來進行風險資本/私募股權交易而成立的基金,同時,它可以在各種國際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上列出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其中包括開曼證券交易所。

2、 ELP是適合各類稅務計劃目的的架構,例如通過 ELP 在其他管轄地區持有資産。

3、 ELP 是一種具吸引力的合夥交易方式,能够靈活地以有限責任的形式引入被動投資者作爲合夥人。


與豁免有限公司不同,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ELP)沒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因此,普通合夥人的權力、義務及責任相當重要。

 

二、  開曼群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之主要特點
 

ELP 法規定,一個合夥企業是多人(即兩人或以上)以盈利目的而營業的一種關係。這些合夥人不須是個人,其中的一個或多個可以是法人團體。在保留需要至少兩人的要求下, 《ELP 法》規定,要成爲一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企業必須有(1)至少一位普通合夥人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資産不足的情况下,對豁免有限合夥的所有債務和義務負責;和(2)至少一位有限合夥人,在非常有限的條件下之外,對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中超出該有限合夥人投資資本的債務和義務不承擔責任。

 

1、    普通合夥人

 

通常只有一名普通合夥人,但是可以有一名以上。《ELP 法》要求,一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有一位普通合夥人必須是在開曼群島。更具體的說,至少有一名普通合夥人必須:

(1) 如果是個人,是開曼群島居民;或

(2)  如果是公司,是《開曼群島公司法(修訂)》下註冊或是一個在開曼群島註冊的海外公司,也即是開曼公司法下的外國公司;或

(3)  如果是一個合夥企業,是在《ELP 法》下註冊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或是在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海外外國有限合夥企業,也即是《ELP 法》下的外國有限合夥。
 

2、    有限合夥人

 

概而言之,一個合夥企業,包括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合夥人以盈利爲目的營業。就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而言, ELP 法修改了以盈利爲目的的營業要求,即,普通合夥人負責業務,而有限合夥人是以被動投資者的身份投放資金予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營運按合夥協議的分配而獲利。有限合夥人通常以其在 ELP 中所占份額承擔有限責任。

 

3、    文件及註冊程序

 

爲了獲得 ELP 法的好處,合夥企業必須註冊爲一個 ELP 法下的豁免有限合夥企業。

 

註冊需要繳付給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登記處(註冊機構)初始註冊費用(具體請參閱本文第五節),幷且提交一份由普通合夥人或代替普通合夥人簽署的隨附聲明書,其中應當包含特定信息,例如,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姓名,經營的業務,開曼註冊辦公室的位置,合夥企業的期限(可能是固定或者無限期)以及普通合夥人的名稱和地址。聲明中還必須包括一份法定聲明,即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能公開在開曼群島經營任何業務,除了因在開曼群島以外經營業務的目的而必須在開曼群島經營的業務。

 

聲明書中除了要提供每個普通合夥人的姓名與地址之外,還必須附隨一份成立或註冊證明書認證副本以及一份由註冊登記處出具的良好存續證明書。擬註冊名稱必須包含“ Limited Partnership”或者“ L.P.”或“ LP”的字樣,註冊機構可以拒絕成立一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拒絕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名稱變更的註冊,如果對註冊機構看來,擬名稱是與既有的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相同,或非常相近有刻意欺騙之嫌疑。有某些其他敏感的字樣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不能用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而在另一些情况下需要提前征得註冊機構的同意。

 

一經收到初始註冊登記費用、上述聲明書以及附隨普通合夥人的證明文件,註冊機構將註冊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幷且出具一份註冊證明書給普通合夥人。註冊證明書通常是由註冊機構在收到初始註冊費用以及上述聲明歸檔之後的 3-5 個工作日內出具,但是如需提供加急服務,該類註冊可以在 24 小時內完成(費用在本備忘錄的末尾列出)。

 

3、    稅收待遇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可以申請有效期長達 50 年的免稅承諾證書。在該證書有效期內,即使開曼群島將來通過徵收利得稅、入息稅或增值稅的法令,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其任何合夥人與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業務和資産有關的收益,或其所擁有的權益均不受影響。此外,該免稅承諾也提供免征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義務內或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股息方面的任何房産性質的稅或繼承稅。

 

4、    合夥協議

 

合夥協議詳盡規定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各自的具體權利和義務。它特別涉及上述提到的註冊聲明中所列事項。一般情况,它還涉及如下事宜:

l    普通合夥人的權力和義務,特別是普通合夥人管理和經營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業務的義務和權限。

l    有關合夥人的加入、離任與退出,以及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權益轉移事項。

 

l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審計及其他記錄的保存。

l    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

l    每位有限合夥人授予普通合夥人不可撤銷的執行權限,讓其代表有限合作人履行一切事先同意的職能。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含有某些法定權力或受合夥協議修改的規定, 或合夥協議不得排除某些法定權利或義務。因此,在簽署之前,審閱合夥協議是否違反 ELP 法是非常關鍵的, 以確保合夥協議中提供的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受 ELP 法律條款任何方式的限制。

 

5、    責任限制

 

要獲得幷維持就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和義務的有限責任的好處,有限合夥人禁止參與合夥企業的營業。如果有限合夥人在任何期間內參與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營業,該有限合夥人可對任何知道其實際參與幷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該有限合夥人就是普通合夥人,而與合夥企業在該期間進行商業行爲的人員負責。

 

然而,ELP 法規定,很多事情不能算是參與業務經營,例如批准或否决對合夥協議的修訂,或者對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業務方面提供諮詢或建議。所以,有限合夥人在諮詢委員會(例如投資委員會)上的參與是允許的,即使諮詢委員會的推薦對普通合夥人有約束力。

 

ELP 法接著規定,法律中所載的特定豁免的存在,不意味著有限合夥人擁有或行使任何其他權力必然構成有限合夥人對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參與經營。

 

6、    新合夥人的加入和權益轉讓

 

合夥協議通常規定了通過加入額外或替代有限合夥人的程序,而 ELP 法條文也規定了與合夥企業中剩餘合夥人發生合夥關係的條款。

 

7、    記錄和帳目的維護

 

在合夥協議中缺乏相關的規定的情况下,ELP法規定有限合夥人在任何時候可以要求且應當從普通合夥人收到關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營業狀况及財務狀態的真實且全面的信息。

 

一個應當注意的是合夥人的身份信息現在可以從其投資的財務詳情中分離出來。受限於合夥協議,投資人名册可由任何合夥人或者任何其他經普通合夥人同意的人檢查, 而財政登記信息的檢查需經普通合夥人同意。

 

任何對既有條文規定的後續修訂包含對附隨聲明(如上所述)關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歸檔,普通合夥人必須向註冊機構備案一份已更新的聲明,備案的時間期限取决於更改的性質。此外,爲了保存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每年的1月份應當繳納年度註冊費用(詳情請參閱本文第五節)。

 

三、  合夥人之權利和義務

 

1、    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如上所述,由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ELP 法規定所有信函、合約、契約、文書指示或其它任何性質的文件,均須通過普通合夥人代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簽署。因此,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財産和資産均由普通合夥人代爲持有。所有因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財産和資産提出的行動、訴訟、要求或法律程序,均應由普通合夥人代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提出。

 

ELP 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在經營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業務時而招致的任何債務或義務,均視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或義務。但有時可能難以判斷普通合夥人是代表其本人還是代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行事。在這種情况下,需提供相關文件以證明普通合夥人當時以何身份行事,以確保普通合夥人不會導致自身(而不是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責任,反之亦然。所有由普通合夥人代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執行的文件,應當明確說明普通合夥人是代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行使。

 

明確普通合夥人所代表行事的身份,在普通合夥人代表了多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行事的情况下,是特別重要的。在這種情况下,由普通合夥人代表某一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收購資産或由其承諾的債務或義務必須明確記錄,幷且向第三方明示,以免該普通合夥人所持有的資産受到由它作爲另一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代表所産生的債務或義務的不利影響。由於對多個參與的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資産和負債的潜在混淆以及對有限合夥人的潜在損害,我們建議在任何普通合夥人代表多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行事之前,需索取詳細的法律意見。

 

合夥協議通常會規定普通合夥人在給予某個通知期時退休。如上所述,豁免有限合夥企業需要有至少一位普通合夥人爲開曼群島居民或在開曼群島註冊或登記,因此唯一或僅存的開曼群島居民或在開曼群島註冊或登記的普通合夥人能否退休通常取决於是否有合適的接替普通合夥人。

 

在僅有或僅存的開曼群島居民死亡或在開曼群島註冊或登記的普通合夥人開始清盤或破産程序,撤出、替換或作出清盤或解散令的情况下,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可能自動清盤,除非大多數的有限合夥人選出一位接替普通合夥人。更多關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自動清盤的詳情如下所述。

 

2、    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  出資

一般來說,有限合夥人須按照合夥協議中規定的額度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或於一定期間內支付出資額,或者依據合夥協議規定分期支付。

 

ELP法對出資方式沒有作出特別規定,因此,除非合夥協議有規定,合夥人可以財産、投資、股東資産或其他資産出資。

 

(2)  利潤的分配或資本返回

通常來說,合夥協議會包含對合夥人之間利潤的分配的規定,這些可能需要詳細的起草和談判。

 

合夥協議也會包含對有限合夥人全部或部分的資本退返的規定,這些規定均受制於 ELP 法律條款。ELP 法規定,有限合夥人應當遵守退返代表其出資的相應回報或履行任何已作出而後被取消的承諾,如果該退返或不須履行已作出的承諾恰逢合夥企業破産且該有限合夥人已知悉該破産。有限合夥人在這些情况下的責任僅限於受到回報或被告知不須履行已作出的承諾之日起的 6 個月內。在這方面,合夥企業的破産意味著其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在不使用普通合夥人還未出資到合夥企業中的資産的情况下不能償還其債務。

 

四、  清盤以及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解散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終止由兩個步驟構成:清盤和解散。

 

1、    清盤的理由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可就在以下情况清盤:

 

(1)  依據合夥協議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在合夥協議指定的時間或任何指定的情形發生的情况下被清盤。

 

(2)  通過合夥人决議

除非合夥協議明確指定,所有普通合夥人以及 2/3 的大多數合夥人决議(清盤决議) 可進行清盤和解散, 否則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將繼續存續。
 

(3)  自動清盤

ELP 法規定了在普通合夥人死亡,清盤或破産程序開始,或對唯一或僅存的開曼群島居民,註冊或登記的普通合夥人撤出、清除或作出清盤或解散令後,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將自動解散。(它還規定合夥協議可指定引起自動解散的其他情形或日期)。在這種情况下,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將,在受限於合夥協議明示或暗示的條款,在通知所有有限合夥人這一情况的通知書作出之後的 90 天后清盤(自動清盤日 ) 。 然而,如果在自動清盤日之前大多數的合夥人選出一名或幾名新的普通合夥人,則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營業可以恢復或繼續。

 

多數是指合夥協議中指定的作爲有投票權選舉新的普通合夥人的多數,或如果合夥協議沒有指定這一多數,則爲簡單多數合夥人(由出資額作爲參照而决定) 。

 

除非合夥協議規定,否則,如果在自動清盤時未選出新的普通合夥人,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將依據合夥協議清盤或者依據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任何合夥人或者債權人對法院所提出申請而作出的法院判决進行清盤。
 

(4)  依據法院判决清盤

在ELP 法下,法院有權在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債權人提出申請的情况下,作出進行清盤和解散的任何公正和公平的指示。然而,法院的作用在受到公司法第 V 部分的條文以及清盤規則對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清盤和解散的某些限制(見下文)的情况下顯著擴大。
 

2、    清盤程序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清盤程序基本上和公司法(已登記)下的公司清盤是一樣的。例如,ELP法明確規定了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清盤時資産的處理。它還引入了公司法關於恢復不正當優惠及低估價格的處置的“追回”條款。

 

可以這麽說,在付清所有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之後剩餘的財産應遵照合夥協議下其各自的權利分配給合夥人。

 

3、    解散

 

完成清盤後, 普通合夥人或清盤人必須簽署一份解散通知, 在提交註冊機構存檔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即告解散。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在該通知存檔前不能解散。
 

4、    撤銷

 

本條文基本上與公司法所載的撤銷條款相似(但是,與注銷公司的地位不一樣, 撤銷合夥企業的資産不歸屬財政司,而是繼續由普通合夥人所持有)。 特別注意,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或債權人,根據本條文不同意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被撤銷登記,因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被撤銷登記時正在經營業務,或正在運行,可向法院申請恢復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登記的撤銷不影響任何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的負債(如有),負債繼續幷且可視爲如同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一直在存續。

 

該撤銷條款因此提供了一個適合某些合夥企業的簡易替代方式,但是可“恢復”的條款意味著撤銷不算是終止一個合夥企業的最終方式。

 

5、    注銷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如果合夥協議許可,只要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提交一份注銷書面通知給註冊機構,幷附隨一份由合夥協議授權該指示的書面確認函,即可注銷該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一旦注銷,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不再是豁免有限合夥企業,但是沒有被解散。因此它繼續以一個合夥企業的形式存在,幷且所有的合夥人將對其債務負無限責任。該注銷將可以將其注銷的合夥關係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下允許註冊的地區進行註冊,但應謹慎協調好豁免有限合夥企業法律規定的注銷及其他地區註冊,以避免所有的合夥人在一定時期內都具有無限責任。

 

6、    通過“存續”的方式轉移

 

豁免有限合夥企業可以在開曼群島申請注銷,幷且以存續的方式轉移到另一管轄區而成爲一個合夥企業、法人團體或任何當地法律下其他形式的實體。

 

五、  法定註冊費用

 

關於豁免有限合夥企業繳納給註冊機構的註冊費用,截止本備忘錄日期之日,如下:

l       初始註冊費用:首次註冊繳付 1220 美金;

l       加急註冊費用:除初始註冊費用以外須繳付 488 美金;

l       每年註冊費用: 在初始註冊之後的每年1月份須繳付1463美金 (如在開曼金管局註冊)或2439美金(如不在開曼金管局註冊)。
 

聲明
此文是爲客戶和專業夥伴提供。它所包含的信息和表達的意見幷不是綜合研究或法律意見,因此不應被視爲個別情况的具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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