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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註冊申請簡介

 

 

台灣現行商標法係采取注册主義及在先申請主義。台灣商標法第二條明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者,應依該法申請注册。

 

簡而言之,任何人士,包括公司及個人,無論其是否居住于台灣,如果其希望取得某個商標于台灣的專有權利,以便使其産品或服務區分於其他公司之産品及服務,則其應該根據台灣商標法,向台灣知識産權登記機構,即台灣智慧産權局,申請注册其商標。

 

一、      台灣商標注册主管機關

 

台灣商標注册以台灣商標法之規定辦理。而台灣商標法之主管機關爲台灣經濟部。商標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二、      商品及服務分類

 

雖然不是尼斯協定的簽署國(地區),但是台灣采用世界智慧財産組織商品與服務國際尼斯分類。另外,台灣也同時采用類似日本商標注册體系的子類別辦法。目前尼斯協定商品及服務國際分類已修訂至第11版。

 

三、      商標代理人

 

有關申請商標註冊及其相關事務,除由本人自行處理外亦得委由代理人為之。所謂商標代理人,指在國內有住所之自然人,爲當事人利益,基于法規規定,代理當事人項商標專責機關請求爲商標許可、認可或其他授益行爲之公法上意思表示者而言。

 

四、      商標組成

 

商標可以由文字、符號、顏色、三維形狀、動態、全息圖、聲音或前述任何元素之組合組成。

 

五、      商標注册有效期

 

商標注册的有效期爲期10年。商標持有人可以于商標注册有效期届滿後的6個月之內申請延期,每次延展有效期10年,延展次數不限。首次注册有效期自提交申請之日算起。

 

六、      應備之文件及其記載

 

申請商標注册,應由申請人備具申請書,載名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及其類別,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之。有關商品及服務之分類,為決定商標權範圍之重要依據應具明確記載。又申請人得以一商標註冊申請案,指定使用於二個以上類別之商品或服務。

 

而依商標法規定,申請人應將商標包含之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事項聲明不專用,始能取得商標註冊。其規範目的,主要在防止商標權利範圍之爭議,在造成無爭議的情形下,商標專責機關將透過依法職權聲明不專用方式,以簡化審查程序提升效益。

 

七、      申請事項之變更

 

申請人之名稱、地址、代理人或其他注册申請事項變更者,應向商標專責機關申請變更。又並非所有事項均得變更,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

 

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因其係縮小申請註冊之範圍,不影響申請日且對審查效率亦無减損,故不在禁止變更之列。

 

八、      在先申請原則

 

商標權利之取得應依申請時間之先後加以審查,故于同一或類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提出申請者,應由先提出申請者取得商標權。

 

九、      商標優先權

 

台灣商標法第20條即規定,在與台灣有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法申請注册之商標,其申請人於第一次申請日後六個月內,向台灣就該申請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務,以相同商標申請註冊者,得主張優先權。外國申請人爲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台灣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互惠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者,可以依前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優先權制度是於一定期間內,保護商標申請人不受商標地域性限制之規定,其主要目的是爲,避免商標申請人常因商標權屬地性之特性,而造成申請人不易取得國際性之保護。

 

十、      反對註冊

 

任何第三者都可以于商標公告期之內對正辦理注册之商標申請提出异議。异議者需向台灣智慧産權局提交書面反對通知書,指明反對之原因。其後,異議者需提交其反對之理據及證據,幷呈請智慧産權局撤回涉案商標之注册申請。此後,涉案商標申請人可以向智慧産權局提交其商標注册申請應得以保留之理據。智慧産權局收到正反雙方之資料後,會就涉案商標之申請作出决定。

 

已經注册之商標,或者已經過了公告期之申請,都可能會因爲第三者之反對而令注册失效或者不能成功注册。申請使注册失效之程序類似反對注册申請之程序。申請時注册商標失效或者反對注册申請之理由一般是因爲涉案商標與已在先注册之商標非常相似,或者擬注册之商標只是擬保護之商品或服務之描述。

 

已註冊之商標可能因種種理由而被撤銷註冊,例如涉案商標已經超過三年未被使用,或者持有人對涉案商標進行修改,導致其與其他已注册之商標太過相似。

 

十一、  註冊費用
 

關于台灣商標之注册費用,敬請參考本事務所編制之“台灣商標注册程序及報價”一文。

 

十二、  申請註冊所需時間

 

台灣智慧産權局承諾於一年之內完成處理申請。一般情况下,自提交之日計起,台灣智慧産權局都會在12個月之內完成註冊程序,簽發商標註冊證書。前述時間不包括補正申請文件或第三者反對所需時間。

 

 

 

 

 

 

如果您需要任何協助或進一步的資訊,煩請您流覽本所的官方網站 www.kaizencpa.com或通過下列方式與本所專業會計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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