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人公司股本簡介

 

香港《公司條例》(香港法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對於公司股本之金額幷沒有特別限制,因此,公司可以根據其所經營業務之實際需要,決定其股本之金額。於决定其股本金額之時,公司需要考慮其業務對啟動及運營資金之需求。如果公司擬經營之業務需要額外申請牌照或許可或批准,還需要考慮申請該等牌照或許可或批准對股本之規定。

 

一、  新《公司條例》之修訂

 

法定股本即一家公司通過發行股份可籌集到的最高款額,幷以某個特定股數的每股金額固定的股份之總款額表示。按此方式就每股股份所厘定的固定款額稱爲該股份的面值或票面值。面值或票面值亦標志著一股股份的最低發行價,這意味著公司不可按面值或票面值的折讓價發行股份。

 

自《新條例》生效日期起,法定股本及票面值的概念將予以廢除。所有公司股份將不再有面值或票面值,不論該等股份是在生效日期之前或之後發行。公司章程中任何說明該公司的法定股本款額及其股份的面值或票面值的條文將視爲從該章程中删除。已發行股份的面值或票面值款額連同公司的“股份溢價帳”的結餘和“資本贖回儲備”的結餘將構成股本。

 

二、    授權資本制的定義

 

所謂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雖然記載于公司章程,但幷不要求發起人全部發行,只需認繳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繳的部分可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隨時發行,不必經股東會决議,也無需變更章程。授權資本制爲英、美公司法所創設,其中美國是典型的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

 

根據香港公司法,公司註冊資本有以下三個主要概念:

 

1、      發行資本,又稱已發行資本,是指公司一次或分期發行股份時,已經發行的資本總額。在授權資本制下,資本可以部分或全部發行。對於已發行資本,股東不必全部付清,已發行資本由已繳資本和待繳資本構成。

 

2、      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是指公司通過催繳分派已經收到的現金或其他出資的總和。資本發行以後不一定股東已實際繳納。在授權資本制下,允許股東對其認購的股份分期繳納股款,其實際繳納的部分即構成實繳資本。如果發行的資本被全部募足,實繳資本即等於發行資本,否則永遠小於發行資本。在任何情况下實收資本都不會超過發行資本。

 

3、      待繳資本,又稱催繳資本,是指股東已認購但尚未繳納股款,公司可以隨時向股東催繳的資本。因此,待繳資本實際上已成爲公司應得到的財産,已構成股東對公司債務的擔保。

 

三、    股本的金額及幣別

 

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的注册資本的金額沒有任何特別的限制,但是要求發起人于注册公司時認購最少一股。香港公司法允許公司注册資本以港幣以外的任何貨幣表達。也就是說,發起人可以自行决定以何種貨幣作爲公司的注册資本。

 

四、    注册資本的代表方式

 

發起人於註冊公司時,必須於公司組織章程細則注明股份書面及股本金額。股本於組織章程細則的表達方式如下:

“本公司的股份數目是10,000股,股本為港幣10,000元”,或
“本公司的股份數目是10,000股,股本爲人民幣1,000,000元”,或
“本公司的股份數目是10,000股,股本爲美元100,000元”。

 

五、    註冊資本稅

 

香港已經取消註冊資本稅,也就是說,公司股本之金額對於註冊時需要交納予香港政府之註冊登記費不會有任何影響。並且,公司註冊成立後如有增資,也無需就增資之金額向香港政府繳納任何資本稅。

 

六、    特別牌照對注册資本只要求

 

如前文所述,香港《公司條例》對公司股本之金額並沒有作出任何特別限制,因此公司可以自行决定股本之金額。但是,如果公司就擬經營之業務申請特別牌照或許可或批准,則需要考慮申請該等牌照、許可及批准對於股本之要求。例如,如果公司擬提供金融服務,則需要考慮《證劵及期貨條例》對於股本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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