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政府於 2026 年 7 月 27 日頒布了《2026 年所得稅(單位信託在馬來西亞收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收入)(豁免)2024 年(修正)令》[P.U.(A) 270/2026],旨在延長合資格單位信託的外國來源收入稅收豁免期。該法令修正了最初的豁免令 [P.U.(A) 250/2024],從而延長了有效的稅收減免期限。
一、初次頒布的法令
在 2024 年 9 月 20 日頒布的初次法令《2024 年所得稅(單位信託在馬來西亞收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收入)(豁免)令》[P.U.(A) 250/2024] 中,合資格單位信託在馬來西亞收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的應課稅收入,可豁免繳納所得稅。該初次法令的生效期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
二、合資格單位信託的條件
要符合本項豁免資格,該基金必須是設在馬來西亞的稅收居民單位信託,並由獲得馬來西亞證券委員會許可的管理公司負責管理,且已獲取源自馬來西亞境外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