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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臺灣與中國大陸個人所得稅稅負比較

 

 

 

一、 稅率和扣除額

 

香港居民

 

香港以應納所得額為計稅依據,薪俸採用15%的標準或2- 17%實行四級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可以採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算薪俸稅,但按超額累進稅率徵收的薪俸稅,不得超過以扣除費用前的總所得乘以標準稅率計算出來的稅額。

 

香港現行的薪俸免稅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如下文表一及表二所列。

 

表一:免稅額和扣除額

 

項目

金額(港幣元)

 

 

免稅項目

 

個人免稅額

120,000

已婚人士免稅額

240,000

子女免稅額(每名)

100,000

子女免稅額(在每名子女出生的課稅年度,子女免稅額可獲額外增加)

100,000

供養兄弟姐妹免稅額

33,000

供養年滿60周歲或以上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40,000

供養年滿55周歲或以上之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免稅額

20,000

供養年滿60周歲或以上之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如與納稅人同住)

40,000

供養年滿55周歲或以上之父母及供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額外免稅額(如與納稅人同住)

20,000

單親免稅額

120,000

傷殘受養人免稅額(每名)

66,000

 

 

扣除

 

個人進修開支

80,000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

80,000

居所貸款利息

100,000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強制性供款

18,000

認可慈善捐款  [  (入息可扣除支出折舊免稅額) x 百分率 ]

35%

 

表二:香港薪俸稅累進稅率 (2015/2016年度稅率)

 

應課稅所得

稅率

稅款

40,000

2%

800

40,000

7%

2,800

40,000

12%

4,800

餘額

17%

 

 

或以標準稅率15%計算,以較低者為準。以四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出的應交稅額沒有超過應稅所得15%的,按照累進稅率計算的結果交稅;如果計算出的應交稅額超過應稅所得15%的,按照應稅所得15%交稅。

 

臺灣居民

 

台灣個人所得是以家庭為單位,採綜合所得結算申報制,綜合所得包括營利、執行業務、薪資、利息、租賃、權利金、自力耕作漁牧林礦、財產交易、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職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申報受扶養的親屬,全年所取得以上各類所得的合計,就是綜合所得總額,綜合所得總額減免稅額及扣除額之餘額為綜合所得淨額。

 

個人綜合所得稅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扣除額=綜合所得稅淨額

綜合所得稅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部扣繳稅額及可扣抵稅額=應退稅額或應自行繳納稅額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增加50%2015年度每人免稅額分別為新臺幣85,000元,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其扶養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者,免稅額為新臺幣127,500元。

 

扣除額:包含一般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兩類。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人擇一採用對自己較為有利的方式。

 

2015年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為新臺幣9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為新臺幣180,000元。

 

列舉扣除額包含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與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等12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列舉扣除。

 

特別扣除額包含薪資所得、財產交易損失、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2015年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上限為新臺幣128,000元。

 

表三:標準及列舉扣除額一覽表

 

分類

適用對象

扣除額

一般扣除额

标准扣除额

單身

90,000

夫妻合併

180,000

列舉扣除额

對合於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

所得總額20%

對政府之捐獻或有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

核實認列無上限

政治獻金法規定之捐贈

每一申報戶最高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且總額不得超過20萬元

人身保險費

24,000元/人

全民健保費

核實認列

醫藥費

核實認列

災害損失

核實認列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租金支出

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每戶30萬元/每戶12萬元,兩者擇一以高者申報

特别扣除额

特别扣除额

薪資所得

128,000元/人

身心障礙

128,000元/人

儲蓄投資

270,000元/戶

教育學費

25,000元/人

幼兒學前

25,000元/人

財產交易損失

不超過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

 

表四: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表

 

級距(新臺幣元)

稅率

累進差額(新臺幣元)

0 – 520,000

5%

0

520,001 – 1,170,000

12%

36,400

1,170,001– 2,350,000

20%

130,000

2,350,001 – 4,400,000

30%

365,000

4,400,001 – 10,000,000

40%

805,000

10,000,001以上

45%

1,305,000

 

中國大陸居民

 

中國大陸實行收入扣除基本費用後的餘額累積超額累進稅率,徵稅範圍包括工資以及薪資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以及經營所得、企業以及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以及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以及股息所得、財產承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等所有收入。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稅率為3% - 45%,起征點為3,500元,月收入超過3,500元開始徵稅, 實行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中國大陸工資薪金所得稅率如下文表三所列。

 

表五:中國大陸薪金所得稅稅率

 

級數

含稅級距()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0-1,500

3%

0

2

1,500-4,500

10%

105

3

4,500-9,000

20%

555

4

9,000-35,000

25%

1,005

5

35,000-55,000

30%

2,755

6

55,000-80,000

35%

5,505

7

80,000以上

45%

13,505

 

除了上文提到的每個月人民幣3,500元的 免稅額外,中國大陸針對個人供養父母並沒有提供相應的免稅扣除,也沒有例如香港稅制所提供的居所貸款利息及個人進修等扣除項目。

 

從上述資料可見,香港、臺灣個人所得稅與內地個人所得稅比較,免稅項目較多,金額也較高,而中國大陸只有個人所得稅規定的起征免稅額;就稅率相比較而言,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率明顯比臺灣和中國大陸低很多。

 

二、 實例

 

香港居民

 

陳先生是香港居民,已婚並育有一子。其子今年15歲。陳先生之父母今年都已滿70周歲,其父母與陳先生同住,由其供養。同時,陳先生及其配偶還負責供養其配偶年滿70周歲之父母。陳先生全年收入是港幣96萬元,其中繳納強制公積金全年港幣1.8萬元。陳先生於相關納稅年度支付進修費用5萬元,另外支付住所房貸款利息8萬元。

 

陳先生在香港應交所得稅為:

 

項目

金額(港幣元)

收入

960,000

扣除

已婚人士免稅額

240,000

子女免稅額

100,000

供養同住之60周岁以上父母免稅額

160,000

供養不同住之60周岁以上父母免稅額

80,000

個人進修開支

50,000

居所貸款利息

80,000

強制公積金

18,000

應稅所得

232,000

 

按四級累進稅率計算的應交稅金:

 

應稅所得

比例

金額(港幣元)

40,000

2%

800

40,000

7%

2,800

40,000

12%

4,800

餘額112,000

17%

19,040

應繳稅額總計

27,440

 

按應稅所得15%計算的應交稅金:232,000 X 15% = 34,800港元

 

由於按累進稅率計算出的稅款小於按15%計算出的稅款,因此,在香港陳先生全年應交稅款27,440港元。

 

臺灣居民

 

假設陳先生為台灣人已婚,育有一子,其子今年15歲,全家居住於台灣;陳先生之父母今年都已年滿70歲,其父母與陳先生同住,由其扶養;陳先生2015年全年薪資所得新台幣3,936,000元(即港幣960,000元,匯率為1:4.1),其中免稅所得伙食費新台幣28,800元,以及年終獎金新台幣 300,000元,公司依法代扣繳薪資所得稅額新台幣511,800元。陳先生的爸爸及媽媽各有銀行利息所得新台幣140,000元,陳先生夫妻及其受扶養親屬並無其他所得;另外支付健保費新台幣128,688元、醫藥費新台幣20,000元。

 

綜合所得總額=3,936,000-28,800140,000×24,187,200

免稅額=85,000×3127,500×2510,000

一般扣除額 (標準) 180,000---採此法較有利

一般扣除額 (列舉) 128,68820,000148,688

薪資特別扣除額=128,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270,000(每一申報戶能扣除的上限)

綜合所得淨額=4,187,200510,000180,000128,000270,0003,099,200

應納稅額=3,099,200×30%-365,000564,760

 

綜合所得稅(一個課稅年度)

 

項目

金額(新台幣元)

全年薪資收入

3,936,000

扣除:免稅所得伙食費

28,800

父親銀行利息收入

140,000

母親銀行利息收入

140,000

綜合所得總額

4,187,200

減: 個人免稅額

85,000

配偶免稅額

85,000

子女免稅額

85,000

供養父母2人免稅額(70周歲以上)

255,000

        標準扣除額(夫妻合併申報)

180,000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28,000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270,000

綜合所得淨額

3,099,200

稅率

30

減:累進差額

365,000

應納稅額

564,760

其中:公司應代扣代繳稅額

511,800

自行應繳納稅額

52,960

    

1 陳先生2015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為新台幣564,760元。

2 依所得稅法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繳納稅額為應納稅額減全部扣繳稅及可扣抵稅額後之餘額,其餘額為正數者應自行向國庫繳納,若為負數者,則依法可以申請退稅。

 

中國大陸居民

 

假如王先生為中國大陸公民,其全家都居住於中國大陸。王先生年薪為人民幣768,000元(即港幣960,000元,匯率為1:0.8),其中月薪為人民幣 50,000/月,年終一次性獎金為人民幣168,000元。

 

王先生居住於上海,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之五險一金個人繳納部份:按照2015年上海市職工社會保險與住房公積金繳費標準16,353元,王先生職工社會保險和公積金部分個人繳納百分比分別為10.50%7.00%,金額為1,717.10/月與1,145.00/月。

 

王先生在中國大陸應交個人所得稅為:

 

月工資薪金納稅義務:(每月)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月收入

50,000.00

扣除:

免稅額

3,500.00

五險一金(個人部分)

2,862.10

應納稅所得額

43,637.90

稅率

30%

速算扣除數

2,755.00

每月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10,336.37

 

數月獎金納稅義務:(一次性)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收入

168,000.00

應納稅所得額

168,000.00

稅率

25%

速算扣除數

1,005.00

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40,995.00

 

綜上所述,全年納稅義務:(工資薪金及全年一次性獎金)

 

項目

金額(人民幣元)

工資薪金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

10,336.37

工資薪金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

124,036.44

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

40,995.00

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

165,031.44

 

從以上的舉例計算可以看出,在相同金額的工資薪金收入情況下,香港薪俸稅為港幣27,440/人民幣21,952元,臺灣個人所得稅為新臺幣564,760/人民幣112,952元,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為人民幣165,031.44元,本例顯示結果,同樣的薪資收入中國大陸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最高,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最低,其主要原因是香港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明顯要低很多,而中國大陸不僅不能享受以家庭為單位的申報方式,而且免稅及扣除項目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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