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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企業所得稅簡介

 

新加坡按屬地原則徵稅,簡而言之,新加坡政府只對企業來源於新加坡境內之所得徵稅。不在新加坡境內經營的非居民企業一般無需就其在新加坡境內獲得的來源於境外之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股息、分支機構利潤及服務收入(特定境外所得)的形式匯入新加坡居民企業,符合相關規定的境外所得免於徵稅,而不滿足相關條件的特定境外所得可依據特定方案或在特定情形下獲得免稅待遇,但必須經過批准。

 

一、     新加坡稅務居民

 

如果一家公司的業務實際“管理及控制”位於新加坡境內,那麽在該納稅年度,該公司會被認定爲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

 

新加坡的稅法沒有對“管理及控制”作出具體定義,對“控制及管理”的認定無法適用法律條文,只能從事實進行判定。公司的稅收居民身份通常根據其主要管理機構所在地確定。而“主要管理機構”指作出經營戰略决策(如公司政策或發展戰略)的機構。通常來說,制定戰略决策的董事會召開地點是關鍵的考慮因素。

 

相反,如果公司的管理及控制是由居住於新加坡境外之董事負責,或者在新加坡境外進行管理及控制,而該公司:-

1、   雖然是於新加坡注册成立;

2、   部分業務可能在新加坡境內發生;但

3、   利潤來源於新加坡境外;及

4、   某些董事會會議在新加坡境內召開(但大部分會議於新加坡境外召開);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實際管理及控制發生於新加坡境外,該公司很可能不會被認定爲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

 

如果新加坡非居民公司有部分業務於新加坡境內發生,該非居民公司可能應就該部分業務取得之利潤在新加坡納稅。因此,對於一個新加坡非居民公司而言,其部分利潤如果不能被確定爲是由境外業務所産生的,則很可能被認定爲來源於新加坡境內,該公司應該部分利潤繳納所得稅。

 

二、     來源於境外之所得

 

自2004年1月1日起,新加坡稅務居民公司收到來源於境外的下列所得,可以獲得豁免(“一般豁免”)而無需繳納所得稅:

1、   來源於境外之股息所得;

2、   境外分公司之利潤;

3、   來源於境外之服務所得

 

根據新加坡稅法,豁免所得稅之收入需滿足下述條件:

1、   收入來源國在獲得該項收入的年度稅率至少爲15%;及

2、   該筆收入已在來源國繳稅。 如果該公司在新加坡境外進行大量的商業活動,幷在當地獲得稅務獎勵而不必爲該收入繳稅,同樣符合這個條件。

3、   稅務局局長認定豁免所得稅對公司有利。

 

三、     稅率

 

新加坡現時的企業所得稅率爲 17%。該稅率既適用於居民企業,也適用於非居民企業。如果適用稅收優惠條件,企業所得稅率會得到進一步降低。

 

满足条件的新設公司之应纳税所得额的首新加坡幣 30萬元可以享受部分税务豁免,在前三个納稅年度内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率纳税【如表一所示】。

 

自 2008 年納稅年度起,所有公司就应纳税所得额的首新加坡幣30萬元可以享受部分税务豁免,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率纳税 【如表二所示】 。

 

1、   新成立企業

 

所有於新加坡注册成立的新公司,自注册成立起的連續三個年度內,每個年度的首新加坡幣10萬元的應稅利潤可以豁免繳納所得稅。新公司可以得到豁免之應稅利潤如下表所列:

 

【表一新成立公司所得稅豁免】

應稅利潤

新加坡元

豁免比例

豁免金額

應稅金額

100,000

100%

100,000

-

其後

200,000

50%

100,000

100,000

合計

300,000

 

200,000

100,000

 

 

豁免條件如下:

(1)  公司於新加坡注册成立;及

(2)  於該納稅年度,該公司是新加坡稅收居民;及

(3)  於該納稅年度,公司的股東都是自然人且人數不多於20人,幷且:

(i)    所有股東都是其所持有股份之最終受益人;

(ii)   至少有一名股東持有不少於10%之普通股。

 

自2013年2月26日起,上述豁免不適用於投資控股公司及物業開發公司。

 

2、   其他現有公司

 

下表所列部分豁免優惠政策適用於所有現有公司:

 

【表二其他公司所得稅豁免】

應稅所得

新加坡元

豁免比例

豁免金額

應稅金額

10,000

75%

7,500

2,500

其後

290,000

50%

145,000

145,000

合計

300,000

 

152,500

147,500

 

另外,2017年度及2018年度的特別稅收優惠政策如下:

(1)  2017年度,所有公司都可以額外獲得减免50%之應納稅額,减免額度上限爲新加坡幣25,000元。

(2)  2018年度,所有公司都可以額外獲得减免20%之應納稅額,减免額度上限爲新加坡幣10,000元。

 

四、    稅前抵扣項目

 

與收入相關的收益性支出,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其他允許扣除的費用包括以前年度結轉的資本折讓(Capital Allowance)、稅務虧損等。稅務虧損可以無限期地在以後年度結轉,但須通過股權合規測試,未抵扣的資本折讓結轉也必須通過股權測試以及相同業務測試。

 

在通過股權測試的情况下,自納稅年度2006年起,虧損及未抵扣資本折讓可以向前結轉 1 年,最高抵扣限額爲新加坡幣 10 萬元。當年度未使用資本折讓向前結轉時,也必須滿足相同的業務測試。投資控股公司及物業開發公司不能獲得上述結轉抵扣。

 

1、   捐款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企業可以稅前抵扣捐款金額的250%,但只限於向經批准之公衆性質機構(Institutions of a Public Character (IPCs))作出的捐贈。如果捐款多於應稅所得額,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把未抵扣之捐款累計餘額結轉至下一會計年度之會計利潤繼續進行抵扣,但結轉期不得多於五年。

 

2、   未使用虧損,資本折讓和捐款

 

公司的虧損,資本折讓和捐款可以抵扣調整後的利潤,但是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公司在該納稅年度的股權轉讓不能多於50%。如有,幷且

(2)  前述各項抵扣要結轉至以後納稅年度時,公司的主要業務不能有重大變動。

 

3、   裝修及翻新

 

雖然公司花費於家具、設備及其他與辦公場所有關之開支不能獲得資本折讓,但是新加坡稅法特別規定,給予該等開支特別抵扣,以取代合資格裝修及翻新可以獲得之折舊抵扣。自2013年起,該等抵扣上限爲在連續的三年之內,總額不多於新加坡幣30萬元。

 

4、   集團彌補

 

新加坡於2003年引進集團彌補政策。集團指一家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母公司與其持股量不少於75%的於新加坡注册成立之子公司組成的集團。集團中成員公司可以將其資本折讓、虧損及合資格捐款轉移給集團中其他成員公司以抵扣應稅所得。集團彌補僅限於在同一個納稅年度使用。

 

5、   未使用虧損,資本折讓和捐款退轉

 

自2006年納稅年度起,當公司之資本折讓(折舊等)和虧損(合稱“合資格抵扣”)不能全部在當期進行抵扣時,公司可以將該等抵扣淨額轉回上一個納稅年度,以抵扣上一個納稅年度之利潤,但轉回上一個納稅年度的抵扣限額爲新加坡幣100,000元。

 

6、   生産力及創新優惠計劃

 

根據新加坡政府的生産力及創新優惠計劃(Productivity & Innovation Credit, 簡稱PIC),新加坡居民企業可以就某些業務開支享有400%之抵扣/津貼或60%現金返還。從2011年至2018年納稅年度期間,投資於任何一項 Six Qualifying Activities 與創新和提升生産有關的活動可享受稅務優惠政策。

 

(1)  400%之稅額抵扣/津貼

 

2015年至2018年納稅年度,符合PIC資格的6項企業活動支出的中小企業可以特別享有高達 新加坡幣600,000元的400%之稅額抵扣/津貼。

 

(2)  PIC現金返還

 

符合下列條件之企業,包括商業信托,即具備申請現金返還資格:

–       在符合條件的納稅年度內,産生符合資格的開支;

–       在新加坡積極開展業務;以及

–       至少有3名本地員工(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幷繳付公積金),不包括獨資生意經營者、合約夥伴以及屬公司董事的股東。

 

從2016年納稅年度起,爲了有資格獲得PIC 科技和自動化配備的現金返還,公司需證實該配備在正常營運中。對於現金周轉困難而無法在獲款之前確保配備啓用的企業,稅務局可以根據具體情况,豁免該公司一定要顯示“配備正在應用中”的要求。

 

2016年8月1日起,符合資格的配備開支之現金返還率將從60%降至40%。該計劃的其他條件保持不變。 PIC計劃已經從納稅年度2016年度展延至2018年截止,2019年起將不再有效 。

 

7、   研究及開發

 

公司使用於新技術新産品之研究及開發費用,或者將研究及開發外包給其他公司而支付研究及開發費用,可以獲得稅前抵扣。如果公司滿足某些特定要求,還可以申請額外抵扣,上限爲研究及開發費用之50%。

 

除了以上研究及開發費用之抵扣,公司還可以根據生産力及創新優惠計劃(PIC)獲得額外抵扣(有上限限制)。

 

8、   國際化雙倍稅務减免計劃

 

國際化雙倍稅務减免計劃(Double Tax Deduction for Internationalisation,DTDi)由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管理,目標爲鼓勵新加坡廠商拓展國際市場。根據該計劃,公司就用於市場拓展和投資開發活動的合資格費用可享有 200% 的稅務减免。該等活動包括海外商業拓展考察、海外投資研究考察及海外貿易展覽會等。申請减免公司須爲新加坡稅收居民公司,且其主營業務是促進商品貿易和提供服務。

 

每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可以爲其支付的合資格費用的首 10 萬新元自動申報 200% 的稅務减免。該項稅務减免無需提前獲得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的批准,只有超過 10 萬新元的部分需要獲得新加坡國際企業發展局的批准。

 

五、     預提稅

 

1、   股息

 

對新加坡稅收居民企業所支付的股息無需繳納預提稅。 新加坡沒有資本所得稅,股息屬資本所得,因此取得股息之人士無需繳納稅項。

 

2、   利息

 

在不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情况下,向非稅收居民企業支付的利息需按照15%的稅率繳納預提稅。某些特定利息可以享受免稅或適用較低稅率的待遇。15%的稅率是最終稅率,僅適用於非稅收居民取得的與在新加坡開展經營活動無關或與在新加坡構成的常設機構無關的利息。其他不適用低稅率的利息,將以現行公司稅之稅率納稅。

 

3、   特許權使用費

 

在無法適用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情况下,向非稅收居民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需按照10%的稅率繳納預提稅。對於一些特許權使用費支付有免稅條款。10%的稅率是最終稅率,僅適用於非稅收居民取得的與在新加坡開展經營活動無關或與在新加坡構成的常設機構無關的特許權使用費。其他不適用低稅率的特許權使用費,將以現行的公司稅之稅率納稅。

 

4、   技術服務費

 

應用或使用科學技術,工業或商業知識或信息,或因管理或協助任何貿易經營或專業活動,而向非稅收居民企業(非個人) 支付的費用通常應該按照17%的稅率繳納預提稅,除非適用稅收協定或某些例外規定。

 

5、   分支機構利潤匯出稅

 

海外公司於新加坡之分支機構匯出利潤至其境外總公司時,無需繳納預提稅。

 

六、     資本所得稅

 

新加坡不對資本所得徵稅。但是,在特定情形下,新加坡稅務局可能將涉及獲得或處置房地産、股票或股份的交易認定爲貿易活動,因而要對相應交易的收益徵稅。某項收益是否應被徵稅的具體判斷要考慮每筆交易的具體情形和有關事實。

 

七、     稅收管理

 

  1. 納稅年度

 

新加坡公司的納稅年度通常爲日曆年度,但公司可以按照其會計年度(“基期”)進行納稅申報。各個納稅年度也被稱爲“評稅年度”。“評稅年度”指公司計算其應稅所得和繳納稅款之年度。公司據以計算幷繳納稅款之所得爲公司上一年之所得。例如,某公司本會計年度是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基期),則該公司在此期間取得之所得將於2018年計算及繳納應納稅款。

 

2、   申報要求

 

公司必須在其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內,向新加坡稅務局申報其預估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向稅務局提交“估計應稅收入申報表”。其後,公司必須在納稅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對上一會計年度之所得進行納稅申報。如通過網絡申報則申報期限自動延長至12月15日。

 

但若公司在某個會計年度的年收入不超過新加坡幣100萬元或預估應稅收入爲零,則無需提交“估計應稅收入申報表”。自2017年7月1日起,稅務局將限額從不超過100萬提高至500萬。

 

3、   繳納稅款

 

所得稅稅款必須在納稅通知發出後一個月內完成繳付。根據公司是否在綫提交估計應稅所得申報表,公司可按月攤付其ECI稅款,最長不得超過十個月。具體規定如下表所列:

估計應稅所得申報表提交日期

分期付款期數

在綫提交

紙質文件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第一個月內

10

5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第二個月內

8

4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第三個月內

6

3

財務年度結束後的三個月之後

不可分期

 

例如,某公司2017年之會計年度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根據規定,該公司必須於2018年3月31日之提交預估應稅收入申報表。而如果該公司於2018年1月26日或之前提交申報表,則該公司可以分十期繳納其應納稅款。如果非在綫提交申報表,則最多只可以分5期繳納所得稅。

 

4、   罰則

 

如上所述,公司應該在收到評稅通知書(Notice of Assessment (NOA))後的一個月之內繳納稅款。到期未繳納稅款將被處以應納稅額5%的滯納金。若被處以滯納金後60天內仍未繳納稅款,則每延遲一個月將被處以額外稅額1%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稅款的12%。

 

除了以上罰則,新加坡稅務局還可以采取進一步的行動以追討稅款,包括指定公司的銀行、租客或律師作爲公司的代理人,把應支付予公司的款項直接支付予稅務局,以及采取法律行動對公司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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