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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馬來西亞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 (ESG) 相關支出的扣除

 

馬來西亞政府通過頒佈《所得稅(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的扣除)規則 2025[P.U.(A) 193/2025],在推動可持續商業實踐、企業責任與稅務透明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該規則於2025623日正式頒佈,自課稅年度2024至課稅年度2027起生效,允許納稅人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每個課稅年度最高扣除50,000馬幣。

 

這一針對性的稅收激勵措施,旨在支持大型機構及中小企業,將其營運實踐與馬來西亞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及數字化轉型目標相結合。

 

1.   符合資格的實體

 

該項扣除適用於以下符合資格的實體:

 

  • 根據《2013年金融服務法》、《2013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及《2002年發展金融機構法》所發牌照的金融機構;
  • 公司(包括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納閩公司;
  • 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理事會認定的微型企業;以及
  • 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理事會認定的小型和中型企業。

 

2.    符合資格支出的概覽

 

只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方可由符合資格的實體申報稅務扣除。

 

  1. 金融機構與上市公司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包括:
  •  
  •  
  •  
  • 獨立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鑒證報告
  • 溫室氣體排放量核實(如第1類與第2類排放)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評級或風險認證
  •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或氣候數據平台
  • 碳核算、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指標追蹤或風險建模軟體
  •  
  • 員工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培訓模組
  • 認證課程(如 ISO 14001GRI 標準)
  •  
  • 聘請專家進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整合、情景分析及報告編制

 

 

  1. 公司與納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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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稅務公司治理框架編制報告所產生的支出

(註:僅在已取得合規證書的情況下方可享有扣除。

  •  
  •  

根據《2023年所得稅(轉讓定價)規則》及《2024年馬來西亞轉讓定價指引》編制轉讓定價文檔所產生的支出

 

 

  1. 微型、小型與中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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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企業營運需要而開發電子發票專用軟體所產生的支出

  •  

聘請外部服務供應商處理電子發票實施相關事宜所產生的支出

不包括(不可扣除)支出:

  • 客製化軟體的前期規劃或可行性研究;
  • 透過 MyInvois 門戶(政府提供的免費電子發票平台)開具電子發票所涉及的費用。

 

  •  

 

3.    扣除限額與不適用情況

 

每個課稅年度的扣除總額上限為50,000馬幣。然而,若相關支出已符合下列情況,則不得根據本規則申報扣除

 

  • 已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申報扣除;
  • 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27條第(3)(b)款或第127條第(3A)款獲豁免;
  • 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54條所頒布的其他規則申報扣除。

 

此舉旨在防止符合資格實體就同一項支出重複享有扣除或豁免

 

述規則僅包含由馬來西亞總檢察署透過以下網站公布的一般性資料:https://lom.agc.gov.my/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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