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馬來西亞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 (ESG) 相關支出的扣除
馬來西亞政府通過頒佈《所得稅(與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的扣除)規則 2025》[P.U.(A) 193/2025],在推動可持續商業實踐、企業責任與稅務透明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該規則於2025年6月23日正式頒佈,自課稅年度2024至課稅年度2027起生效,允許納稅人就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每個課稅年度最高扣除50,000馬幣。
這一針對性的稅收激勵措施,旨在支持大型機構及中小企業,將其營運實踐與馬來西亞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及數字化轉型目標相結合。
1. 符合資格的實體
該項扣除適用於以下符合資格的實體:
- 根據《2013年金融服務法》、《2013年伊斯蘭金融服務法》及《2002年發展金融機構法》所發牌照的金融機構;
- 公司(包括在馬來西亞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 納閩公司;
- 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理事會認定的微型企業;以及
- 由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理事會認定的小型和中型企業。
2. 符合資格支出的概覽
只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方可由符合資格的實體申報稅務扣除。
- 金融機構與上市公司
- 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及治理相關支出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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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與納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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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公司治理框架編制報告所產生的支出 (註:僅在已取得合規證書的情況下方可享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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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3年所得稅(轉讓定價)規則》及《2024年馬來西亞轉讓定價指引》編制轉讓定價文檔所產生的支出 |
- )
- 微型、小型與中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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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企業營運需要而開發電子發票專用軟體所產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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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外部服務供應商處理電子發票實施相關事宜所產生的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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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不可扣除)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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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扣除限額與不適用情況
每個課稅年度的扣除總額上限為50,000馬幣。然而,若相關支出已符合下列情況,則不得根據本規則申報扣除:
- 已根據《所得稅法》第33條申報扣除;
- 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27條第(3)(b)款或第127條第(3A)款獲豁免;
- 已根據《所得稅法》第154條所頒布的其他規則申報扣除。
此舉旨在防止符合資格實體就同一項支出重複享有扣除或豁免。
述規則僅包含由馬來西亞總檢察署透過以下網站公布的一般性資料:https://lom.agc.gov.my/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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